引誘幼女賣淫罪的概述
發表時間:2017-11-09 18:22:1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0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引誘幼女賣淫罪的概述,希望能幫助大家。
引誘幼女賣淫罪,是指利用金錢、物質等手段誘使不滿14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行為。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引誘幼女賣淫罪促使了賣淫嫖娼活動的泛濫,因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不但破壞社會風尚,而且嚴重破壞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同時也嚴重摧殘幼女的身心健康。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幼女。幼女是指不滿14周歲的少女。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引誘幼女賣淫的行為。所謂引誘,是指行為人利用金錢或其他物質或非物質利益作誘餌,或者采取灌輸腐朽思想等其他手段、勾引、誘惑、勸導、慫恿幼女從事賣淫活動。所謂賣淫,是指為謀利,與不特定的他人進行性交或者其他性行為。行為人須系引誘幼女向他人賣淫,方得構成本罪;若是引誘幼女與自己發生性關系,則應依具體案情以強奸罪或嫖宿幼女罪論處。行為人的行為方式僅限于引誘,若是組織、強迫、容留、介紹幼女賣淫的,則應分別以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和容留、介紹賣淫罪論處。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規定,引誘不滿14周歲的幼女賣淫的,應予立案追訴。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引誘幼女賣淫的行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引誘幼女賣淫的行為,并且明知這種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引誘幼女賣淫的行為人,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營利目的,不影響本罪構成。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以上就是關于:引誘幼女賣淫罪的概述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