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的概述
發表時間:2017-11-09 17:59:5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6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的概述,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二(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客體包括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及身心健康權利以及社會治安管理秩序。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組織未成年人從事扒竊、搶奪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情況,在一些地方比較突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損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對此應在刑法中作出專門規定予以懲治。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行為。這里,所謂組織,通常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組織、策劃和指揮未成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行為。所謂組織是指利用招募、雇傭、強迫、引誘等手段,將未成年人糾集成一個較為固定的團伙;所謂策劃,是指為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行為制訂計劃,籌謀布置的行為;所謂指揮,是指在實施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行為中起領導、核心作用,如分配任務、決定行動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不構成本罪。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組織者明知自己組織未成年人實施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行為必然或可能危及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社會治安秩序,但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二、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以上就是關于: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的概述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