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的概念
發表時間:2017-11-09 12:00:0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1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的概念,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四)》新增的罪名。所謂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濫用職權,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為司法機關正常的執行活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執行判決、裁定的活動中,濫用職權,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所謂濫用職權,是指胡亂地、過度地使用自己的職權。前者即胡亂地使用自己的職權,是指不正當地甚至違法地使用自己的職權,如應該這樣做卻那樣做,應當那樣做卻又這樣做,應當不做而卻做等。后者即過度地使用職權,則是指超越自己的職權范圍實施不應當實施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4)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5)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有司法工作人員才能成為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且為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濫用職權的行為,會發生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損失這一危害社會的結果,而仍然置之不顧,放任其發生。
「處罰」
根據本條第3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工作人員收受賄賂,犯本罪的,同時又構成受賄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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