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概述倒賣車票、船票罪
發表時間:2017-11-09 11:43:2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5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辯護律師概述倒賣車票、船票罪,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倒賣車票、船票罪,是指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行為。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車票、船票的管理活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倒賣,是指購買車票、船票后加價賣出或者為了賣出而購買車票、船票。本罪的本質在于其目的是通過加價賣出而獲得非法利益,至于其目的是否實現則不影響其性質的認定。所謂車票,是指旅客憑其乘坐各種陸上從事旅客運輸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價票證,如火車票、公共汽車票、長途汽車票等,坐席、臥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亦屬本條所稱車票性質。所謂船票,則是指憑其乘坐水上從事旅客交通運輸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價票證。
本罪屬情節犯,倒賣車票、船票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情節不屬嚴重,即使有倒賣車票、船票的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倒賣的;因倒賣獲利較大的;倒賣數額巨大的;內外勾結套購車票、船票倒賣的;造成惡劣影響的;抗拒依法進行的查問的;等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高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或者倒賣坐席、臥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票面數額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2000元以上的,即屬情節嚴重。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規定,倒賣車票、船票或者倒賣車票坐席、臥鋪簽字號以及訂購車票、船票憑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票面數額累計5000元以上的;(2)非法獲利累計2000元以上的;(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依本節第231條的規定,單位也能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此乃本罪在主觀方面的兩大構成要件,缺一不能構成本罪。
二、認定
適用本罪時,應注意區別本罪與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的界限。兩罪在主體、客觀方面、主觀方面等均相同,但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對象是真實的車票、船票,而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的,犯罪對象是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其他有價票證。
三、處罰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就是關于:辯護律師概述倒賣車票、船票罪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