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車司機離開駕駛崗位與乘客斗毆引發交通事故的定性
發表時間:2017-11-07 16:43:5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9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公交車司機離開駕駛崗位與乘客斗毆引發交通事故的定性,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交車司機在車輛行駛中擅離職守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乘客毆打正在駕駛車輛的司機從而引發交通事故的,大致有兩種情形.一是毆打行為足以致駕駛人員失去對車輛的有效控制,從而直接引發交通事故的;二是毆打行為不足以致駕駛人員失去對車輛的有效控制,但引發駕駛人員擅離駕駛崗位進行互毆,導致車輛失去控制,進而間接引發交通事故的第一種情形,幸輛失去控制造成交通事故是由乘客毆打行為直接所致,因果關系明顯。對此,行為人的行為如符合故意傷害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的,應當以此定罪量刑第二種情形,車輛失去控制造成交通事故雖是由駕駛人員擅離職守直接所致,但乘客的毆打行為又是引發駕駛人員擅離職守與其對毆的唯一原因對此,行為人的行為是符合交通肇事罪,還是符合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值得認真推敲。南京刑事律師卻傾向于以認定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為宣理由如下:
1.毆打正在駕駛車輛的司機的行為,本身就是一種可能會危及到公共安全的高度危險行為,是一種典型的包含著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險方法。這一點對不論是乘客還是其他什么人而言,都是如此。而且,這種危險行為或方法,不能與一般的交通違規行為等量齊觀。
2.雖然〈刑法〉所規定的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理論上也不排除乘客等非直接從事交通運輸業務或與保證交通運輸安全有直接關系的人員,可以成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但南京刑事律師也應同時看到,交通肇事罪主體主要應當是指那些違反了交通規則并因此而導致交通責任事故的駕駛人員或是其他與交通運輸管理相關的人員,公交牢乘客毆打正在駕駛車輛的司機的行為,并不屬于通常意義上交通規則所要規范的對象和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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