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概述
發表時間:2017-11-07 16:48:0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1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概述,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
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i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正)(節錄)
第二十一條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第二十九條對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專用間諜器材的,國家安全機關可以依法對其人身、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L方進行搜查;對其非法持有的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r、使用的專用間諜器材予以沒收。
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構成泄露國家秘密罪的,依法追: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1994年6月4日國務院:布)(節錄)
第二十條《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專用間諜器材”,是指進行間諜活動特: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竊聽、竊照器材;。
(二)突發式收發報機、一次性密碼本、密寫工具;
(三)用于獲取情報的電子監聽、截收器材;
(四)其他專用間諜器材。
專用間諜器材的確認,由國家安全部負責。
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是違反法律規定,生產、銷售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的行為。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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