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核材料罪的簡介
發表時間:2017-11-07 16:09:4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8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走私核材料罪的簡介,希望能幫助大家。
走私核材料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核材料進出國(邊)境的行為
一、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核材料的禁止進出口制度和海關監督管理制度,對象是核材料。所謂核材料,根據我國1989年1月10日加入的《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的規定,是指除钚-238同位素含量超過80%以外的钚,鈾-233,同位素235或233濃縮的鈾,非礦石或礦渣形成的含天然存在的同位素混合物的鈾,任何含有上述一種或多種成分的材料。其中,同位素235或233濃縮的鈾,是指含有同位素238的豐度比大于天然存在的同位素235對同位素238的豐度比的鈾。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核材料進出國(邊)境的行為。所謂逃避海關監管,是指采用各種方法,躲避海關的監督、檢查,企圖將核材料通過國(邊)境。有的繞過關口,在沒有海關或邊卡檢查站的地方,非法攜帶、運輸核材料進出境;有的雖通過關口,但企圖以隱匿、偽裝、假報等手段,以欺騙海關,蒙混過關;有的則是采用藏匿、偽報等方法,以逃過郵檢和海關的查驗,非法郵寄核材料進出國(邊)境等。這些行為都是走私核材料的典型行為。此外,走私核材料還有一些非典型行為,根據本法的有關規定,主要包括下列情形:(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核材料的;(2)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核材料的;(3)與走私核材料的犯罪分子進行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或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條件的;等等。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核材料而仍然非法攜帶、運輸、郵寄,企圖使之進出國(邊)境。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不知自己所攜帶、運輸或郵寄的是核材料,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等處罰。至于其目的,一般是為了牟利,但是否具有這種目的,并不影響本罪成立。
二、處罰
1.根據本條規定,犯本罪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所謂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或大量走私的;走私數額特別巨大的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或者危害嚴重的主犯;因走私行為給國家造成嚴重損失的;造成了嚴重的國際影響的;等等。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2.根據本法第157條第1款規定,武裝掩護走私的,應以本罪依照本條第1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3.根據本法第157條第1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應以走私核材料罪和本法第277條規定的妨害公務罪,進行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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