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0-27 12:59:4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1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的客體
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間諜專用器材的管理制度。間諜專用器材是國家安全機關用來進行秘密偵察、聯絡的工具,是國家安全機關進行技術偵察、履行安全保衛工作不可缺少的手段,但如果對其使用不當則會侵犯公民隱私、企業的商業秘密等,危害極大。因此,對間諜專用器材的生產、配售、使用都必須進行嚴格的管理。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的行為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擾亂了國家對間諜專用器材的管理秩序,對國家安全和人民利益構成嚴重的威脅,對此,必須予以懲罰。
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的犯罪對象是專用間諜器材。根據《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第20條的規定,專用間諜器材,是指進行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1)暗藏式竊聽、竊照器材。(2)突發式收發報機、一次性密碼本、密寫工具。(3)用于獲取情報的電子監聽、截收器材。(4)其他專用間諜器材。專用間諜器材的確認,由國家安全部負責。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是用來秘密偵聽、拍攝偵察對象的言語、行動的工具,其余如突發式收發報機,密碼本,密寫工具,電子監聽、截收器材等是用來進行秘密聯絡、破譯密碼、截密的工具。
二、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的客觀方面
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的行為。
所謂非法,即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于專用間諜器材的生產、銷售,國家安全部門予以嚴格控制,除非已有國家安全部門明確的指定、批準,否則,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原則上均屬非法。因此,對于涉嫌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的行為人,如果不能提供其生產、銷售行為已經國家安全部門指定、批準的證據,不能證明其行為為合法的,即可推定其為非法生產、銷售。即便經過國家安全部門明確的指定、批準,如果其行為超出指定、批準范圍的,超出部分仍屬于非法。
所謂非法生產,是指無權生產專用間諜器材的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運用各種手段擅自加工、制作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以及雖有生產權但違反主管部門的規定和下達的指標而超范圍、超指標擅自進行生產的行為。例如,自行設計、加工竊聽裝置;自行編制一次性密碼本;購買電子元器件組裝竊聽裝置;把一般民用電子設備改裝成電子截聽設備;等等。無論采取何種手段,只要行為人從無到有地制造出專用間諜器材或者把普通民用設備經過改造變為專用間諜器材,不管其產品的質量、性能是否達到合法生產的專用間諜器材標準,一旦經國家安全部門確認,即構成非法生產間諜專用器材罪。
所謂非法銷售,是指無權經營專用間諜器材的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擅自經營專用間諜器材、銷售專用間諜器材,以及雖有經營專用間諜器材權,但違反規定,向沒有法定使用許可手續的單位或個人出售專用間諜器材的行為。
三、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的主體
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
四、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的主觀方面
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的行為人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間諜專用器材而仍非法進行生產、銷售,過失不構成本罪。在實踐中,行為人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即使沒有營利目的,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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