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對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的
發表時間:2017-10-27 13:02:1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5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對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的,希望能幫助大家。
其一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
一、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的概念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是指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行為。
二、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的罪名淵源
1979年《刑法》和單行刑法均沒有規定本罪。為了更有力地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1997《刑法》吸收《國家安全法》第29條的規定新增設了本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釋[1997]9號)根據1997年《刑法》第282條第2款規定了“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罪名。
其二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的客體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保密制度。根據《國家安全法》第20條的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行為人違反法律規定,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并且拒不說明其來源與用途的行為,會嚴重破壞國家的保密工作秩序,危害國家安全和人民利益,對此必須予以嚴懲。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的犯罪對象是屬于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第9條的規定,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這里所說的“屬于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并且標明為“絕密”、“機密”兩個密級的文字材料、圖紙、音像資料等。屬于國家絕密、機密的“其他物品”,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被確定為國家絕密、機密的物品,如被確定為國家絕密或者機密的先進設備、高科技產品、軍工產品以及設計、加工、生產的樣品等。
非法持有屬于秘密級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的行為雖然也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應當予以法律制裁,但從其社會危害性的程度來看,尚未達到犯罪的程度,不能以犯罪論處。
二、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的客觀方面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行為。
根據《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第19條的規定,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是指不應知悉某項國家秘密的人員攜帶、存放屬于該項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可以知悉某項國家秘密的人員,未經辦理手續,私自攜帶、留存屬于該項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第18條的規定,對絕密級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必須采取以下保密措施:非經原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批準,不得復制和摘抄;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由指定人員擔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在設備完善的保險裝置中保存。因此,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是指根據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具體的規章制度,不屬于接觸、保管國家秘密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的人員而持有屬于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其他物品,或者雖屬于保密工作人員,但其持有該絕密、機密文件、資料、其他物品沒有合法根據的行為。
所謂持有,是指以占有的意思實際支配。不論行為人是隨身攜帶,還是隱藏、存放于其住所、工作場所,或者是寄存在他人之處等,只要行為人明知是屬于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而置于自己控制之下即視為持有。例如,夾藏在自己托運的行李中,雖然并不隨身攜帶,但行李最終仍然要回到自己手中,并未脫離自己的控制,所以仍屬于持有。
所謂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是指在行為人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的事實被查獲的情況下,當有關機關調查時,行為人拒不說明這些文件、資料或其他物品的來源與用途。拒不說明,既包括根本就不予配合,拒不回答任何問題,也包括未能如實作出說明,如編造謊言、借口或者提供的來源與用途經查不實或無法查證。
三、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的主體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具體來說,既包括中國公民,也包括外國人、無國籍人;既可以是不應知悉某項國家秘密的人員,也可以是知悉某項國家秘密但未經辦理相應手續而私自攜帶、存放屬于該項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人員。
四、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的主觀方面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無權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卻仍然持有,并在有關國家機關責令其說明來源與用途時拒不說明。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其持有的為國家秘密,不能以本罪論處。
以上就是關于: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對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的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