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
發表時間:2017-10-27 13:12:3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2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的概念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是指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行為。
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的罪名淵源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來源于1979年《刑法》第167條的規定。1979年《刑法》第167條規定了偽造、變造公文、證件、印章罪,其行為方式包括偽造、變造兩種,犯罪對象包括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公文、證件、印章。1997年《刑法》對之進行了適當的修改,區分不同的犯罪對象作了細化處理,在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同時,另設一款規定了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釋[1997]9號)根據1997年《刑法》第280條第2款規定了“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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