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對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發表時間:2017-10-27 13:14:1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6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對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希望能幫助大家。
其一 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一、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概念
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是指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二、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罪名淵源
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來源于1979年《刑法》第167條的規定。1979年《刑法》第167條規定的是盜竊、搶奪、毀滅公文、證件、印章罪,其犯罪對象包括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公文、證件、印章。1997年《刑法》對之進行了適當的修改,區分不同的犯罪對象作了細化處理,從而形成了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釋[1997]9號)根據1997年《刑法》第280條第1款規定了“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罪名。
其二 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一、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客體
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在現代社會中,國家機關制作的公文、使用的證件和印章是其對社會實行管理活動的重要憑證和手段。任何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都會影響其正常的管理活動和信譽,破壞社會管理秩序。
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有關內容參見本書第四章)。如果盜竊、搶奪、毀滅的不是公文、證件、印章或者雖是公文、證件、印章但不屬于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當以其他相關的犯罪論處。
二、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客觀方面
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盜竊、搶奪或者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印章的行為。
所謂盜竊,即秘密竊取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具體是指行為人采取自認為不被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保管人、使用人、所有人發覺的方法暗中將公文、證件、印章取走的行為。
所謂搶奪,即公然奪取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是指當著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保管人、使用人、所有人的面而突然奪取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公然奪取一般表現為乘人不備奪取,但即使在他人有備的情況下奪取的,仍屬于公然奪取。例如,在保管人因患病、醉酒或其他原因減弱防護能力但神志清醒的情況下,對之進行奪取的,仍構成搶奪行為。
所謂毀滅,是指以燒毀、撕爛、砸碎、涂污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損毀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毀滅一般表現為作為,但也可以表現為不作為。例如,不小心將公文掉入水中、火中不立即采取措施而讓其浸濕或燒掉,即可構成毀滅。
三、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主體
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主觀方面
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本罪的故意具體表現為行為人明知是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印章,而仍決意盜竊、搶奪或毀滅的心理態度。行為人的動機可能多種多樣,或為了招搖撞騙,或為了出賣牟利,或為了自用,等等。動機如何,均不影響本罪成立。如果行為人不知是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而盜竊、搶奪或毀滅的,不能構成本罪,但可構成其他相關犯罪,如盜竊罪、搶奪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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