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協議簽署后能否反悔?
發表時間:2018-04-09 00:50:0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430次對此問題也存在較大認識分歧。從審判實踐角度看,當然希望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后,能信守協議,不能隨意反悔;但從理論上說,和解畢竟只是雙方當事人的合意,無法絕對禁止反悔。征求意見稿從尊重當事人意愿角度,原規定:“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在和解協議書簽署之后、判決、裁定宣告之前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了解反悔的原因,并可以主持雙方當事人達成新的和解協議。和解協議已經履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在判決、裁定宣告后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的除外。”即不管和解協議是否已經履行,只要判決、裁定還沒有宣告,都可以反悔。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有地方提出,從誠信的角度,只要已經履行協議,除非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愿、合法原則,就不能輕易否定原和解協議,否則有誘導反悔的不良作用。經研究,刑事律師認為,法律、司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應當堅持正確的價值取向,大力鼓勵、倡導誠信,只要和解協議已經全部履行,原則上就不得反悔。據此,《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百零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和解協議已經全部履行,當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的除外。”
明確規定只要全部履行和解協議后就不得反悔,不僅有利于倡導誠信,遏制個別被害人投機取巧的心理,有利于被告人盡快籌措資金,及早履行賠償義務,有利于各方積極促成和解,及時化解矛盾糾紛,也有利于減少法官的顧慮,增強法官做好刑事和解及賠償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以盡快恢復和諧的社會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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