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被害人什么時候可以委托律師代理
發表時間:2025-08-07 16:25:09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82次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參與刑事訴訟的前提是接受被害人的委托,就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而言,每一個階段的都由不同的專門機關扮演不同的角色。
在刑事案件訴訟各個階段都可以聘請律師參與到刑事訴訟過程中呢?
雖然《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限定了被害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時間,即只能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才能委托訴訟代理人。
但是,被害人是不是僅限于在移送審查起訴以后才能委托訴訟代理人呢?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回避、申請復議”
根據以上規定,訴訟代理人可以要求包括偵查人員回避、申請復議等,所以偵查階段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委托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可以行使《刑事訴訟法》第二章規定的要求回避、申請復議等權利。所以,在偵查階段,被害人原則上也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代其行使要求回避、申請復議等程序性權利。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第四十七條:委托訴訟代理人,參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律師法》
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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