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階段被害人代理律師的權利和法律依據
發表時間:2025-08-07 16:40:4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51次1、閱卷權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的,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訴訟代理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
2、申請調查取證權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六十五條第二款: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需要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的,參照適用本解釋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與辯護人權利一致)
3、非法證據排除權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一百二十七條: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第二百七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將補充收集的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查閱、摘抄、復制。
4、申請證人、鑒定人等出庭權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二百二十一條:(三)通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開庭五日以前提供證人、鑒定人名單,以及擬當庭出示的證據。
第二百四十六條:公訴人可以提請法庭通知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調查人員、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或者出示證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提出申請。
第二百四十九條: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或者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證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應當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
第二百五十條:公訴人、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意見提出意見的,應當說明理由。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應當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
5、獲取開庭通知權、出庭權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二百二十一條:(五)開庭三日以前將傳喚當事人的傳票和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出庭的通知書送達。
第二百三十四條:(一)受審判長委托,查明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三)請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入庭。
第二百二十五條: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經傳喚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響開庭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開庭審理。
6、申請回避權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二百三十八條:(一)可以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法官助理、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回避。
7、宣讀附帶民事起訴狀權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二百四十條:有附帶民事訴訟的,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后,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宣讀附帶民事起訴狀。
8、發問權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五條: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二百四十二條:經審判長準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公訴人訊問的犯罪事實補充發問;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附帶民事部分的事實向被告人發問;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控訴方、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方就某一問題訊問、發問完畢后向被告人發問。
9、質證權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五條: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10、舉證權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二百七十一條:法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告知公訴人、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補充證據或者作出說明
11、參與法庭辯論權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辯論。
12、發表量刑意見權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二百八十二條: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量刑提出意見并說明理由。
13、附帶民事訴訟答辯權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二百八十四條:附帶民事部分的辯論應當在刑事部分的辯論結束后進行,先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后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14、查閱法庭筆錄權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二百九十三條:法庭筆錄應當在庭審后交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
15、獲取判決書權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三百零二條: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傳喚當事人并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判決宣告后,應當立即送達判決書。
第三百零三條:判決書應當送達人民檢察院、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并可以送達被告人的近親屬。被害人死亡,其近親屬申請領取判決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提供。
16、參加二審庭審權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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