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階段被害人代理律師的權利和法律依據
發表時間:2025-08-07 16:55:4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44次1、閱卷權
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經人民檢察院許可,訴訟代理人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案卷材料的,參照本規則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辯護律師或者經過許可的其他辯護人到人民檢察院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由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及時安排,由辦案部門提供案卷材料。因辦案部門工作等原因無法及時安排的,應當向辯護人說明,并自即日起三個工作日以內安排辯護人閱卷,辦案部門應當予以配合。人民檢察院應當為辯護人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設置專門的場所或者電子卷宗閱卷終端設備。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派員在場協助。辯護人復制案卷材料可以采取復印、拍照、掃描、刻錄等方式,人民檢察院不收取費用。
2、申請調查取證權
第五十六條第二款: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需要申請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的,參照本規則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二條:案件移送起訴后,辯護律師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的,人民檢察院負責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審查。經審查,認為需要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決定收集、調取并制作筆錄附卷;決定不予收集、調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人民檢察院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時,辯護律師可以在場。
3、發表意見權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二百六十二條:直接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有困難的,可以通過電話、視頻等方式聽取意見并記錄在案,或者通知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無法通知或者在指定期限內未提出意見的,應當記錄在案。
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下列事項的意見,并記錄在案。
4、申請權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三十九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有關申請、要求或者提交有關書面材料的,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應當接收并及時移送辦案部門或者與辦案部門聯系,具體業務由辦案部門負責辦理,本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訴訟代理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鑒定費用由請求方承擔。但原鑒定違反法定程序的,由人民檢察院承擔。
5、申訴、控告權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五十七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具有下列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行為之一,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的,人民檢察院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應當接受并依法辦理,其他辦案部門應當予以配合:(一)違反規定,對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對不予回避決定不服的復議申請不予受理的;(十二)未依法聽取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意見的;(十三)未依法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及時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十四)未依法向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及時送達本案的法律文書或者及時告知案件移送情況的;(十五)阻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十六)其他阻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
第五十八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受到阻礙向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受理并調查核實,在十日以內辦結并書面答復。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或者本院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
第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當事人及其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訴訟代理人報案、控告、舉報偵查人員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和內容等材料或者線索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根據現有材料無法證明證據收集合法性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
第三百七十七條:不起訴決定書應當送達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被不起訴人及其辯護人以及被不起訴人所在單位。送達時,應當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應當告知被不起訴人,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第四十二條:在刑事訴訟中,律師認為辦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下列行為阻礙律師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可以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控告:(一)未依法向律師履行告知、轉達、通知和送達義務的;(二)辦案機關認定律師不得擔任辯護人、代理人的情形有誤的;(三)對律師依法提出的申請,不接收、不答復的;(四)依法應當許可律師提出的申請未許可的;(五)依法應當聽取律師的意見未聽取的;(六)其他阻礙律師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行為。律師依照前款規定提出申訴、控告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受理后10日以內進行審查,并將處理情況書面答復律師。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情況不屬實的,做好說明解釋工作。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嚴格履行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的法律監督職責,處理律師申訴控告。在辦案過程中發現有阻礙律師依法行使訴訟權利行為的,應當依法、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10.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人民檢察院受理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申訴或者控告后,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書面答復提出申訴或者控告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以上內容供參考,刑事法律服務專業性強,請咨詢專業刑事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咨詢電話1865297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