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律師有什么作用
發表時間:2025-08-07 16:29:12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62次第一,在審查起訴階段發表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下列事項的意見,并記錄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后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
人民檢察院依照前兩款規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提前為值班律師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訴訟代理人在審查起訴階段享有提出意見對的權利,如果提出書面意見,檢察院還應當附卷,同時對于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認罪認罰后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等特定的事項的意見,檢察機關還需記錄在案。
第二,閱卷、收集、調取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1)(以下簡稱“《解釋》”)第六十五條: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的,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訴訟代理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
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需要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的,參照適用本解釋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的規定。
根據《解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律師訴訟代理人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以便了解全部案情,為被害人尋求最佳賠償方案。
第三,對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等提出異議,使有罪者歸罪
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第三款: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認為證人證言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且有證人有必要出庭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認為鑒定人有必要的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從而為被害人查明事實,確保有罪者有罪且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在法庭上發問、辯論,表達被害人訴求
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二款: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證人作證,審判人員應當告知他要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審判長認為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的時候,應當制止。
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款: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辯論。
根據以上規定,訴訟代理人在經許可的情形下,可以向被告人、證人、鑒定人進行發問,也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辯論,以查明事實并表明當事人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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