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當事人和解程序的適用條件?
發表時間:2018-01-26 08:51:5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593次早在各地司法機關積極探索公訴案件當事人和解的過程中,就有意見認為當事人和解存在“花錢買刑”的嫌疑,有違正當程序的理念,且當事人的經濟實力對能否達成和解具有決定性的影響,不符合正義的要求。刑事律師認為,將當事人和解等同于“花錢買刑”,是對當事人和解程序的極大誤解。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并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花錢”就可以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只有被告人自愿真誠悔罪,并且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才符合和解條件。此外,當事人和解雖與當事人的經濟實力有一定關系,但并非完全取決于當事人的經濟實力。如果被告人不悔罪,或者雖然悔罪并愿意賠償損失,但未能取得被害人諒解的,都不具備和解的適用條件,不能進行和解。同時,即使被告人經濟實力較差,但其自愿真誠悔罪,通過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的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雙方當事人也可以進行和解。對于獲得被害人諒解的方式,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的方式,在司法實踐中,也可以采用其他的方式。例如為被害人提供特定的輔助、幫助撫養被害人家屬乃至作義工、進行社區勞動等合法方式,都可以視為獲得被害人諒解的方式。
特別指出的是,對于適用當事人和解程序的案件,還應當滿足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要求。在前期實踐探索過程中,理論界和實務界對適用該程序是否應設定事實、證據要求以及設定何種要求存在不同的意見。實務界的觀點有以下幾種:(1) -些實踐部門要求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才能適用當事人和解。例如江蘇省的規范性文件中就作此要求。(2) -些實踐部門要求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才能進行和解。例如四川省的規范性文件就作此要求。(3) -些實踐部門要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并且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即可適用當事人和解。例如煙臺市的規范性文件就作此要求。(4)只要當事人自愿,即可適用當事人和解,無需規定事實、證據條件。在此前各地開展的公訴案件和解實踐中,也有案件事實尚未完全查清就成功和解的案件。對此問題,理論界也存在較大的分歧。有意見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不應成為和解的條件。有的案件證據不充分,但被告人認罪,適用和解剛好可以解決證據不充分的問題。也有意見認為,對于適用當事人和解的案件,只需達到立案要求即可,不需要更高的事實要求,否則就會減少通過和解解決案件的可能性。還有學者指出,證據存在瑕疵、犯罪事實存疑的案件不能適用和解,否則可能增加冤錯案件發生的幾率,還可能惡化量刑失衡的現象。刑事律師認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和解在刑事訴訟的偵查、起訴和審判階段都可以適用。從確保案件質量的角度,為了避免出現錯誤,應當要求當事人和解滿足一定的事實、證據要求。即使是國外的辯訴交易制度,也有事實基礎方面的要求。具體而言,考慮到適用當事人和解程序的案件,均是被告人認罪的案件,因此可以參照刑事訴訟法有關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規定,即“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如果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不能適用當事人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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