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審查執行機關移送的哪些材料?
發表時間:2017-11-10 13:21:3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426次人民法院受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審查執行機關移送的材料是否包包下列內容:(1)減刑、假釋建議書;(2)終審法院的裁判文書、執行通知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復制件;(3)罪犯確有悔改、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4)罪犯評審鑒定表、獎懲審批表等;(5)罪犯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調查評估報告;(6)根據案件情況需要移送的其他材料。人民檢察院對提請減刑、假釋案件提出的檢察意見,應當一并移送。經審查,材料不全的,應當通知提請減刑、假釋的執行機關補送。
本項內容來源于《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百五十條,主要借鑒了《1998年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六十三條和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減刑假釋規定》第二十四條。針對征求意見稿,有意見提出,一是將“終審法院的裁判文書”修改為“與本次服刑相關的裁判文書及曾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裁判文書”,以利于全面掌握罪犯是否為累犯等情況,便于對罪犯充分評判。二是針對病、殘罪犯,增加一項:“病、殘罪犯的病情、殘疾程度醫療證明、評定證明”,以利于判斷罪犯的病殘狀況,正確適用減刑、假釋。三是增加規定補送材料的限制時間。四是增加規定“罪犯執行財產刑和附帶民事賠償情況的材料”。經研究,沒有采納意見一,理由是:終審法院的裁判文書對相關情況會有記載,沒有必要提供所有的裁判文書。另外,要求執行機關提供服刑罪犯所有的前科裁判文書可能勉為其難。關于意見二,罪犯的病、殘情況并不是提請減刑、假釋的必要材料,沒有必要特別要求,對一些特殊的罪犯有要求的,兜底項可以包括。關于意見三,人民法院的司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對其他機關的行為提出要求不妥,不能采納。關于意見四,沒有采納。理由是:不是所有的被提請減刑、假釋的罪犯都負有履行財產刑和附帶民事賠償的義務,實踐中執行機關對此也很難完全掌握,對于需要提供相關材料的,可以通過兜底項規定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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