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是否可以公示?哪些內容可以公示?如何公示?
發表時間:2017-11-10 13:21:5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543次
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可以對案件的有些情況予以公示。可以公示的內容主要包括:(1)罪犯的姓名、年齡等個人基本,隋況;(2)原判認定的罪名和刑期;(3)罪犯歷次減刑情況;(4)執行機關的減刑、假釋建議和依據。
公示應當寫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見的方式。
公示地點為罪犯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面向社會公示。
本項內容主要來源于《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百五十二條,參考了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征求意見稿沒有將“罪犯的年齡等個人信息”規定為可以公示的事項。針對征求意見稿,有意見提出,一是規定“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面向社會公示”,是否會侵犯罪犯隱私權?二是將“罪犯的年齡等個人信息”、“罪犯考核期內的獎勵和處罰情況”增加為應公示的內容,明確公示期限、意見反饋方式等。三是實踐中執行機關提請減刑、假釋的,.都會在罪犯服刑場所先予公示,人民法院不應再重復公示。經研究,將“罪犯的年齡等個人信息”規定為應公示的事項,其他意見沒有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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