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與適用特殊假釋案件的核準程序?
發表時間:2017-11-10 12:56:5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426次《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四十一條至第三百四十三條對此作了規定,根據該規定,特殊假釋案件的復核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1.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罪犯,因罪犯具有特殊情況,應當依法予以假釋的時候,由執行機關提出假釋建議書,報請中級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審核裁定。
2.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釋裁定后,應當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的,應當書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不同意的,應當裁定撤銷中級人民法院的假釋裁定。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釋裁定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3.對因罪犯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準的,應當作出核準裁定書;不予核準的,應當作出不核準裁定書,并撤銷原裁定。
另外,在2012年《減刑、假釋規定》的基礎上,《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對假釋的具
體程序進行了完善。辦理特殊假釋案件也應當遵循一般假釋案件的辦理程序。比如,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假釋案件,應當對有關內容予以公示,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面向社會公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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