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師解讀刑事和解協議書的制作
發表時間:2020-02-09 08:58:4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521次在審判案件過程中,包括一審、二審階段,雙方當事人和解的,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經審查,和解自愿、合法的,應當主持制作刑事和解協議書書。由于當事人和解是重要的量刑情節,刑事和解協議書書原則上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進行質證、認證后作為量刑的證據使用。但是,對于雙方當事人在開庭后才達成和解的,可以庭外征求人民檢察院的意見,而不必再次開庭質證。 .
對于刑事和解協議書書的具體內容及相關要求,《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百零一條作了詳細規定,主要包括:
1.刑事和解協議書書應當包括的內容。刑事和解協議書書應當首先寫明案由、當事人雙方的基本情況,寫明協議是在審判人員主持下制作,其后要寫明以下內容:(1)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真誠悔罪;(2)被告人通過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涉及賠償損失的,應當寫明賠償的數額、方式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撤回附帶民事訴訟;(3)被害人自愿和解,請求或者同意對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罰。
對于刑事和解協議書中能否涉及被告人的量刑問題,意見分歧較大。一些地方主張刑事和解協議書中應當包含被害人對被告人表示諒解并同意對其從寬處罰的內容;而反對意見認為,量刑是司法機關的權限,不容許當事人之間協商。經研究認為,和解與量刑密切相關,雙方當事人有權就賠償與量刑的關系問題進行協商,刑事和解協議書中也可以包含被害人請求或者同意對被告人從寬處罰的內容,但雙方當事人對量刑作出的約定,對司法機關沒有約束力。
2.刑事和解協議書書是否由審判人員簽名。征求意見稿規定,審判人員不在刑事和解協議書書中簽名,主要考慮和解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有意見提出,如果刑事和解協議書書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制作,有必要由審判人員簽名,以便證實該協議的制作過程確實接受了法院的主持,但可以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經研究,主持制作刑事和解協議書書的審判人員確實應當以制作人員的身份簽名或者署名,以示負責,也表明刑事和解協議書書的真實性、合法性。
3.刑事和解協議書書是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有意見認為,既然刑事和解協議書書是由人民法院主持制作的,就應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以凸顯刑事和解協議書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后,刑事和解協議書在性質上就屬于裁判文書的一種,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對象。經研究,刑事律師認為,盡管法律規定刑事和解協議書必須在公檢法機關主持下制作,但和解畢竟是雙方當事人的行為,不能加蓋人民法院印章,也不能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否則便混淆了和解與調解的界限。刑事和解協議書系經公檢法機關主持制作,可以通過在協議中寫明主持制作協議書的公安、司法人員姓名的方式加以解決;為確保刑事和解協議書約定的賠償損失等內容能得到切實履行,可規定刑事和解協議書必須即時履行。據此,司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刑事和解協議書書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和審判人員簽名,但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4.刑事和解協議書內容是否可以保密。有意見提出,經濟賠償的目的在于有效補償被害人的物質和精神損失,而非以金錢換取刑罰的減免,使被告人“花錢消災”,因此,建議對當事人和解的賠償數額作出原則性規定,一方面避免使社會公眾產生“只要有錢不怕犯罪”的誤解,另一方面摒除被害人“漫天要價”的投機心理,保持刑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經研究,和解賠償的數額確實普遍比判決賠償的數額要高,法律也因此對和解從寬作了特別規定。只要雙方完全出于自愿,被告人經濟條件允許,就不宜作過多限制、干涉,以充分保障被害人合法權益。但是,為避免被害人漫天要價,互相攀比,也避免被社會誤讀為“花錢買刑”,司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對刑事和解協議書中的賠償損失內容,雙方當事人要求保密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也就是說,予以保密的內容,僅限于賠償數額,對于雙方當事人達成刑事和解協議書這一事實,不能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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