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解讀刑事和解的主體與代為和解
發表時間:2021-09-09 07:55:2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4645次刑事和解的主體(那些人可以參與達成刑事案件和解)?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和解的主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被害人。當事人和解,原則上應當在雙方當事人直接參與的情況下進行。
代為和解(和解主體的例外)
但因各種主客觀條件的限制,一些當事人可能無法親自到場或者無法實際參與和解程序,這就涉及到當事人和解的代理問題。《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公訴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與被告人和解。近親屬有多人的,達成和解協議,應當經處于同一繼承順序的所有近親屬同意。”“被害人系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代為和解。”第四百九十八條規定:“被告人的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代為和解。”“被告人系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和解。”“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依照前兩款規定代為和解的,和解協議約定的賠禮道歉等事項,應當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1.被害方代為刑事和解的情形。
(1)如果被害人死亡的,可以由他的近親屬作為當事人進行和解。近親屬有多人的,達成和解協議,應當經處于同一繼承順序的所有近親屬同意。實踐中比較常見的情況是,被害人死亡后,其妻子和父母,一方愿意和解而另一方反對,或者對和解內容意見不一,此時應當盡量協調解決,經協商后仍然有人堅決反對的,就不宜達成和解協議。
(2)被害人喪失行為能力或者系限制責任能力人的,可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代為和解。
2.被告方代為刑事和解的情形。
(1)被告人的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代為和解。如果被告人被羈押,其往往無法到場協商,此時,經被告人同意,可以由其近親屬、其他親友甚至被告人委托的律師等代為協商以達成和解。
(2)被告人系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依法可以代為和解,此時無須征得被告人同意。
(3)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和解的,和解協議約定的賠禮道歉等事項,應當由被告人本人履行。但是,被告人本人履行賠禮道歉等事項,并不影響被告人家屬向被害人賠禮道歉。
另外,對于共同犯罪案件,被害人可以與所有被告人刑事和解,也可以與部分被告人刑事和解。相應地,對于被告人實施多起犯罪,且符合和解條件的,被告人可以同所有犯罪中的被害人和解,也可以同部分犯罪中的被害人和解。刑事律師解讀刑事和解的主體與代為和解文章網址http://www.importcostumes.com/xszx/29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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