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師解答人民法院能否主持協(xié)商以達成和解?
發(fā)表時間:2020-12-20 22:36:02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204次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八條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和解的,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勝、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xié)議書。既然需要人民法院主持制作和解協(xié)議書,那么,人民法院能否主持協(xié)商以達成和解?經研究,刑事律師認為,原則上應當可以。為此,《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當事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以達成和解。”主要考慮:
1.符合立法精神。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公檢法機關應當主持制作和解協(xié)議書,而主持制作和解協(xié)議書的過程,實質上也包含了主持雙方進行有效溝通,促成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對協(xié)議具體內容進行審查把關的內容。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主持協(xié)商以達成和解,并未違法。而且,全國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編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解讀》一書中,也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告知對方的和解意向、和解的相關規(guī)定以及雙方當事人各自的權利、義務,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xié)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各自的訴訟階段作為中立的第三方積極促成當事人之間的溝通、會面、交談,組織和主持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以達成和解。在和解的過程中,主持者應保持客觀、中立,不得偏袒或欺瞞任何一方。”“雙方當事人如果是在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達成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對雙方當事人的自愿性進行確認,并審查和解的內容是否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是否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2.符合現實國情。在當前現實國情下,刑事案件的加害方和被害方往往缺乏有效溝通的渠道,且有些還處于對立狀態(tài),缺乏互信,如果審判人員沒有釋法明理,沒有從中斡旋、調和,不能有效增進雙方的理解和信任的話,雙方當事人很難自行和解。起碼在現階段,法院主持協(xié)商以達成和解仍然是必要的,這也是人民法院踐行能動司法理念、促進社會矛盾化解、充分發(fā)揮刑事和解程序功能作用的重要體現。同時,明確審判人員可以主持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以達成調解,也可以解除審判人員的顧慮,放手做當事人的和解工作。
同時,刑事律師也強調,人民法院主持協(xié)商以達成和解,應當堅持自愿、合法原則,應當恪守中立,充分發(fā)揮人民調解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親友等的作用,盡可能由第三方而不是由法院促成雙方當事人和解。為此,《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根據案件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邀請人民調解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親友等參與促成雙方當事人和解。”
征求意見過程中,有地方提出,人民法院能否委托人民調解組織等促成和解。經了解,近年來,一些地方在探索輕微刑事案件和解過程中,開展了委托人民調解組織等社會力量主持、促成和解的實踐,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既節(jié)約了司法資源,也避免了強迫和解損害人民法院中立形象等問題。例如上海市楊浦區(qū)建立的部分輕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刑事訴訟法修改后,由于法律規(guī)定和解協(xié)議必須在公檢法機關主持下制作,有的同志對能否繼續(xù)委托人民調解組織促成和解產生疑問。經研究,刑事律師認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八條只是要求和解協(xié)議必須在公檢法機關主持下制作,并未限定在促成和解過程中不能借助社會力量;鑒于以往的實踐經驗,對符合條件的案件,可以繼續(xù)邀請人民調解員、基層組織代表等參與協(xié)商工作,促成雙方當事人和解。但是,鑒于公訴案件的和解與刑事處罰密切相關,人民法院不宜將案件委托給人民調解組織處理,而自己撒手不管。在人民調解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親友等參與促成下,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的,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由審判人員在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意見基礎上,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xié)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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