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罪與包庇罪的界限
發表時間:2020-11-21 14:43:1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0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偽證罪與包庇罪的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偽證罪中的故意作虛假證明與包庇罪中的作假證明有相似之處:實施包庇罪的意圖是使犯罪的人逃避應有的法律制裁,而偽證罪中的故意作虛假證明,也可以表現為為犯罪的人隱匿罪證,使其逃避應有的處罰。因而,實踐中應注意對兩罪正確加以區分。
偽證罪與包庇罪的界限在于:(1)客體內容不同。前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秩序;而后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刑事追訴、刑罰執行活動。在侵犯刑罰執行活動這一點上兩罪不同。(2)犯罪對象不盡相同。前罪的對象只能是未決犯;而后罪的對象既可以是未決犯也可以是已決犯。(3)法條對虛假證明內容的要求不同。對于前罪,法條要求虛假之證明必須是針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而后罪則不在此限,虛假之證明可以是掩蓋犯罪人的全部犯罪事實,也可以是針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4)犯罪發生的時間段不同。前罪只能發生在從立案以后至判決確定之前的這一期間,其他期間不可能
發生;而后罪既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活動開始之前,也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過程之中,甚至還可以發生在判決生效之后的刑罰執行過程之中。(5)犯罪主體不同。前罪對犯罪主體有身份上的要求,其主體為特殊主體,即限于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而后罪對犯罪主體沒有身份上的要求,其主體為自然人一般主體。(6)犯罪意圖不完全相同。前罪的犯罪意圖既可以是為犯罪的人隱匿罪證,以期使之逃避應有的法律制裁,也可以是意圖陷害他人;而后罪的犯罪意圖是使犯罪的人逃避應有的法律制裁。可見,前罪犯罪意圖的內容比后罪要廣。
根據上述區分不難發現,同樣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針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作偽證包庇犯罪之人,如果是符合偽證罪主體要求的特殊主體實施的,則構成偽證罪;如果是一般人實施的,則只能構成包庇罪而不能成立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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