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罪與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界限
發表時間:2020-11-21 14:43:2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92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偽證罪與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是指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行為。偽證罪與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有相似之處:都侵犯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秩序;客觀上都可以表現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主觀動機都可以是幫助他人逃避法律制裁;等等。正因為兩罪有諸多相似之處,所以,在《刑法》修訂之前,司法實踐中通常將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以偽證罪定罪處罰。然而,偽證罪畢竟不同于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因而應注意正確將兩罪加以區分。
兩罪的主要區別是:(1)主體不同。前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限于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而后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2)行為發生的時間不同。前罪行為只能發生在訴訟活動之中;而后罪行為既可以發生在訴訟活動開始之前,也可以發生在訴訟活動開始之后。(3)行為發生的空間不同。前罪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中;而后罪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三大訴訟中。(4)行為表現不盡相同。前罪表現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的行為;而后罪則表現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5)對犯罪意圖和情節有無要求不同。前罪的構成對情節無特殊要求,但對犯罪意圖有特別要求,即必須具有“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這一要件;而后罪的成立有¨隋節嚴重”的要求,但對犯罪意圖無明確要求。(6)犯罪客體不完全相同。前罪侵犯的客體雖然是國家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秩序,但只能是刑事訴訟秩序;而后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秩序,具體可以是刑事訴訟、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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