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罪的司法認定
發表時間:2017-10-15 14:16:2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4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行賄罪的司法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行賄罪的停止形態認定
行賄罪的既遂,是指行賄人給予財物行為的完成,而行賄人給予財物行為的完成標志是國家工作人員接受財物。所以,對方是否接受財物是行賄罪既遂與未遂相區分的標志。相應的,行賄罪未遂的成立有三個條件:(1)行賄人開始實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行為;(2)國家工作人員沒有接受財物;(3)國家工作人員沒有接受財物是由于行賄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這里還應注意的是,行賄人獲得不正當利益不是行賄罪既遂的標準,但有時它能成為行賄罪罪與非罪的標準,如《刑法》第389條第3款規定,行為人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事實上,在行為人被勒索的情況下,不存在行賄罪的未完成形態,只有罪與非罪的問題。另外,在存在賄賂介紹人的情況下,行賄罪的著手是指行賄人開始給予國家工作人員或賄賂介紹人財物。行賄人將財物給賄賂介紹人,而賄賂介紹人出于其他目的并沒有將財物給予國家工作人員的,行賄人亦構成行賄罪未遂。
二、行賄連續犯的認定
行賄連續犯,是指行為人連續多次實施行賄犯罪行為,觸犯同一行賄罪罪名的犯罪情況。行賄連續犯實質上是行為人犯同種數罪,也即出于連續犯意,多次行賄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按一罪處理,多次實施行賄犯罪作為“情節嚴重”的一種情況。在這里要把行賄連續犯與行賄徐行犯(接續犯)區分開來。徐行犯,是指出于一個犯罪故意,一個犯罪行為分多次實施,其每次實施的舉動都不構成一個獨立的犯罪,多次舉動實施完畢之后,合在一起才成為一個完整的犯罪。例如,甲找到國家工作人員乙,要求為其謀取不正當利益,答應給乙1萬元錢,但分3次給予。事前給3000元,事成一半時給3000元,事成之后又送去4000元。甲的行為就是行賄徐行犯,徐行犯是一罪,按一罪處理。
以上就是關于:行賄罪的司法認定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