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罪的認定
發表時間:2017-11-07 16:37:3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4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行賄罪的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行賄罪,是指行為人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行為。
本條第2款是對以行賄論處的行為的規定。鑒于在經濟交往中,一些單位或個人不顧國家規定,采取對參與經濟活動的國家工作人員給予財物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這些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手段,為這些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大開方便之門,實行不公平的競爭,達到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這種行為同第1款規定的行為具有同樣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因此,本條第2款規定,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即這種行為也構成行賄罪。
為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本條第3款專門強調: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這就是說,如果同時具備被勒索給予財物和沒有得到不正當利益兩個條件,不能以行賄論處。如果行為人系由于被勒索而給予財物的,但是行為人謀取了不正當利益的,仍應以行賄論處。
行賄與非行賄行為,特別是親友之間互相饋贈禮物的行為應加以區分。為謀取正當利益而送錢送物的,不構成行賄罪;但是接受財物的國家工作人員仍可以構成受賄罪,立法上體現了國家對公務人員的從嚴要求。從這個意義來說,并非任何時候行賄、受賄都同時構成犯罪,雙方并非必要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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