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陷害罪與誹謗罪的界限
發表時間:2021-01-03 11:54:4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6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誣告陷害罪與誹謗罪的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按照《刑法》第246條的規定,誹謗罪,是指捏造事實進行誹謗,損害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誣告陷害罪與誹謗罪在客觀行為上都捏造了一定的事實,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但是兩罪的區別在于:(1)犯罪的客體不同。誣告陷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顒?而誹謗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格權和名譽權。(2)行為人捏造的內容和行為的方式不同。誣告陷害罪捏造的是他人的犯罪事實,并進行告發,實際上誣告陷害罪也具有誹謗的性質,但是卻不止于誹謗的程度,而是超越了誹謗的一般程度,上升到足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程度;而誹謗罪捏造的一般是有損他人的名譽與人格的非犯罪事實,并且公然散布,也可以捏造他人的犯罪事實以損害他人的名譽和人格。(3)犯罪主觀方面不同。誣告陷害罪的主觀目的是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而誹謗罪的主觀目的是為了損害他人的名譽和人格。
如果行為人捏造他人的犯罪事實并且公然散布,足以引起司法機關對被誣告人進行追訴,那么對行為人應當以誣告陷害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只是捏造一般的違法事實或者不道德的事實向司法機關告發,此時由于根本不會產生刑事追訴,所以不構成誣告陷害罪,但可能構成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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