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陷害罪與報復陷害罪的界限
發表時間:2021-01-03 11:57:5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1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誣告陷害罪與報復陷害罪的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刑法》第254條規定的報復陷害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的報復陷害的行為。
兩罪在客觀方面都可以表現為捏造事實,陷害他人;在犯罪的主觀方面都具有陷害他人的目的。
但是兩罪的區別是明顯的,具體表現如下:
(1)犯罪客體不同。本罪的犯罪客體為復雜客體,包括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而報復陷害罪侵犯的是簡單客體,其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捏造他人犯罪事實并向司法機關或者其他單位、機關告發,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不要求必須利用職權;報復陷害罪必須是基于職務,濫用職權或假公濟私,強調行為人利用自己的職權,對被害人實施政治、經濟上的打擊報復。
(3)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對象沒有限制,可以是任何公民,陷害的對象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普通群眾;報復陷害罪的犯罪對象只限于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這四種人。
(4)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而報復陷害罪的主體則是特殊主體,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構成。
(5)主觀目的不同。行為人實施本罪的目的在于使他人枉受刑事追究;報復陷害罪的目的在于報復陷害他人。
在司法實踐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往往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的行為存在不滿情緒,如果其濫用職權、假公濟私,捏造犯罪事實,意圖使上述四類人員受到刑事追究的,此時就會構成誣告陷害罪與報復陷害罪的法條競合,對此應按照誣告陷害罪處理,并從重處罰。
以上就是關于:誣告陷害罪與報復陷害罪的界限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