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拒絕、逃避征召、軍事訓練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10 14:40:0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6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戰時拒絕、逃避征召、軍事訓練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概念及其構成,
戰時拒絕、逃避征召、軍事訓練罪,是指在戰時,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征召或者拒絕、逃避軍事訓練,情節嚴重的行為。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兵役管理活動。根據《兵役法》的規定,我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服兵役的義務,并實行以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義務兵與志愿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它不僅有利于部隊兵員保持年輕力壯和加強后備力量的儲備,而且也有利于在現代化條件下開展人民戰爭和提高戰時快速動員的能力。預備役人員作為人民解放軍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應恪盡軍人職責,積極參加軍事訓練,更應適應戰時需要,積極應召,投入軍事訓練,以轉為現役軍人,擔負作戰任務。如果預備役人員戰時拒絕、逃避征召或軍事訓練,不僅侵犯了部隊的作戰計劃和行動,危害了國家的軍事利益,而且嚴重侵犯國家的兵役管理活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戰時拒絕、逃避征召或拒絕、逃避軍事訓練,情節嚴重的行為,具體表現在:
(1)這種行為必須發生在戰時,若在平時則不構成本罪。所謂“戰時”,即戰爭時期。根據我國憲法規定,決定戰時與否的職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決定武裝力量是否處于戰時狀態的職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行使。本法第451條規定,戰時,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
(2)必須具有拒絕、逃避征召或拒絕、逃避軍事訓練的行為。對預備役人員的征召和軍事訓練是按照國家規定,公民必須履行的兵役義務。預備役人員應盡力履行這種義務,特別是在戰時,更不應以任何借口拒絕或逃避,否則就可能構成本罪。“征召”,是指兵役機關依法向預備役人員發出通知,要求其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報到,準備轉服現役的活動。“軍事訓練”,是指軍事理論教育和作戰能力訓練的活動。“拒絕征召、軍事訓練”,是指接到征召、軍事訓練通知后,拒不報到或者拒不參加軍事訓練。“逃避征召、軍事訓練”,是指以謊報年齡、自傷身體、假裝病殘、外出藏匿、找人頂替等方法躲避征召、軍事訓練。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了戰時拒絕、逃避征召或者軍事訓練其中一種行為,就構成本罪;實施了兩種行為的,仍為一罪,不實行并罰。
(3)拒絕、逃避征召或軍事訓練的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可見,‘隋節嚴重與否,是劃分本罪與非罪的標準。所謂“情節嚴重”,是指多次拒絕、逃避征召或軍事訓練;組織、煽動他人拒絕、逃避征召或軍事訓練;以暴力、威脅的方法拒絕征召、攜帶武器逃避軍事訓練等等。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規定,預備役人員戰時拒絕、逃避征召或者軍事訓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無正當理由經教育仍拒絕、逃避征召或者軍事訓練的;(2)以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或者采取自傷、自殘等方式拒絕、逃避征召或者軍事訓練的;(3)聯絡、煽動他人共同拒絕、逃避征召或者軍事訓練的;(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是預備役人員,非預備役人員不構成本罪。根據《兵役法》規定的精神,“預備役人員”是指軍隊外服兵役的人員,包括編人民兵組織或者經過登記服預備役的人員,他們積極履行兵役法所規定的兵役義務,是國家儲備的后備兵源,是戰時動員的主要對象。預備役人員,分為預備役軍官和預備役士兵。預備役軍官包括退出現役轉為預備役的軍官、服軍官預備役的退出現役的士兵、高等院校畢業生、專職人武干部、民兵干部、非軍事部門的干部和專業技術人員;預備役士兵包括編人基干民兵組織的人員,經過預備役登記的28周歲以下退出現役的士兵和經過預備役登記的28周歲以下的專業技術人員,編人普通民兵組織的人員和經過預備役登記的29周歲至35周歲退出現役的士兵,以及其他符合服士兵預備役條件的男性公民。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在戰時,且為國家的征召或者軍事訓練而仍故意拒絕或逃避。如果他人把征召說成是某種另外的活動,欺騙行為人致使其相信而事先逃避的,則行為人的逃避行為則不構成犯罪。其目的一般是為了逃避服役,犯罪動機則多為貪生怕死、怕苦怕累。
(二)認定
1.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拒絕、逃避征召或者軍事訓練只有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所以“情節嚴重”與
否是劃分本罪與非罪的最主要的標準。此外,還應注意戰時與平時的界限,若是平時拒絕、逃避征召或者軍事訓練的,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2.本罪與逃離部隊罪的界限
根據《兵役法》規定,犯本罪應比照逃離部隊罪追究刑事責任,二者在客體要件和主觀要件完全相同。其主要區別在于:(1)犯罪的主體不同。前者只能是預備役人員,即編人民兵組織或者經過登記服預備役的人員;后者是軍人。(2)客觀要件也不相同。前者表現為戰時拒絕、逃避征召或拒絕、逃避軍事訓練的行為;而后者表現為逃離部隊的行為,不分戰時和平時,但戰時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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