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10 12:51:0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2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放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放火罪的客體
放火罪的客體是公共安全。通說認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水火無情,放火行為與其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共同特點是:行為一經實施,對人的生命、健康以及財產利益可能造成的危害范圍難以預料,結果難以控制。由于本罪可能造成的損害后果具有相當的嚴重性、廣泛性和不確定性,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安全或重大財產利益,因而不同于只對特定的人的生命、健康以及特定的財產造成損害的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犯罪,即使這些犯罪表面上看是以放火的方式實施的。
放火罪的主要對象是財物。放火行為通常是以行為人點燃財物引起火災的方式實施的,因而放火行為侵犯的對象主要是公私財物,而且應當是比較重大的公私財物,以此為放火對象才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比如,在住宅、商場、劇院、機關、學校放火,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放火,不僅可能燒毀被點燃的建筑物或交通工具,還可能危及在其中生活、學習、居住和從事其他活動的人。如果行為人放火焚燒價值有限的物品,如衣物、家具等,又能將著火范圍有效控制在特定、有限的財產范圍內,即行為在客觀上不會給公共安全造成現實危險的,不構成放火罪。
放火罪也可以人為對象。放火罪對人的生命、健康造成的威脅或損害結果,通常是由于被點燃的房屋、院落、倉庫以及其他場所可能有人居住、活動所致。但放火行為也可能直接以人為對象,以直接造成不特定的人的生命、健康的損害為目的,如在公共場所向人群投擲燃燒彈,或以造成特定人的生命、健康的損害為目的實施放火,但行為實際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例如,某男青年為報復與之分手的前女友,攜帶汽油、打火機、剃須刀片前往被害人居住之公寓樓,并于凌晨2時許,趁被害人熟睡之機,用事先準備好的剃須刀片將被害人臥室的紗窗割開,然后將準備好的汽油潑到被害人的床上,用打火機點燃后逃離現場。被害人被燒成重傷,火勢雖未蔓延,但公共安全已經處于危險之中,該男青年構成放火罪。
放火罪對公共安全的危害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放火行為使公共安全處在危險之中。此時,放火行為因其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而構成犯罪,表明立法者對公共安全這一重大法益的保護,比僅僅表現為對人的生命、健康以及財產權益的法益的保護更加重視。另一方面,放火行為對公共安全造成了實際損害結果,即放火行為實際已經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后果。
二、放火罪的客觀方面
放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放火點燃目的物,可能或已經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利益遭受損失的嚴重后果。所謂放火,是指行為人故意點火焚燒目的物,制造火災的行為。放火既可以以作為的方式實施,也可以以不作為的方式實施。作為是放火罪的主要表現形式。以作為的方式實施放火行為,通常是行為人以引火物直接點燃目的物,或者是行為人以引火物點燃媒介物,再由媒介物引燃目的物。以作為的方式放火還可以表現為行為人借助自然力、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或雖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但不具有犯罪故意的人的行為來實施。不作為構成放火罪,應以行為人負有防止火災發生的特定作為義務為前提。負有防止火災發生義務的人,能夠履行特定義務而未履行,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損害的,構成放火罪。不作為放火犯罪行為人的義務可能來自法律的規定、特定的職業、法律行為或先前行為。
放火罪屬于危險犯。放火行為只要導致公共安全處于危險之中,犯罪即為既遂。如果放火造成嚴重后果,則要處以更重的法定刑。
三、放火罪的主體
放火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為一般主體。由于放火行為危害嚴重,又屬于自然犯,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對放火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四、放火罪的主觀方面
放火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只要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火災,危及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即符合本罪要求。從放火故意的認識因素來看,行為人應當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必然或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損害。放火行為可能以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損害為目的,也可能僅以造成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損害為目的,但行為在客觀上同時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安全。從放火故意的意志因素來看,如果行為人追求危害公共安全結果的發生,則為直接故意;如果行為人雖然不以侵害公共安全為直接目的,但在實施侵害他人人身權利或毀壞特定財物的過程中,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結果的,則為間接故意。行為人實施放火的動機可能多種多樣,常見的動機為泄憤、報復、毀滅罪證、騙保等,但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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