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10 10:27:3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0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是指故意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行為。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出境證件包括:護照或者代替護照使用的國際旅行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中國公民往來香港、澳門、臺灣地區證件,邊境地區出入境通行證,簽證、簽注,出國(境)證明、名單,以及其他出入境時需要查驗的資料。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向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行為。所提供的出入境證件必須是偽造或經過變造的虛假或無效的證件。所謂偽造出入境證件,是指仿照正式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形狀、圖案、文字和色彩等制作假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所謂變造出入境證件,是指對已過期失效或者他人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采用剪貼、拼接等方法,變造出入境證件。提供偽造、變造的假證件,無論是本人偽造、變造,還是他人偽造、變造的,對提供者構成本罪均無影響。如果行為人自己偽造、變造后又向他人提供的,其偽造、變造行為又構成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此罪與向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之間形成牽連關系,按處理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罪處斷。如果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集團中的個別成員分工偽造、變造出入境證件,供犯罪集團使用,應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共犯論處。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是危害國家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故意向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其主觀上大多具有營利目的,但也可能出于其他目的,因此不要求必須具有營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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