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06-18 17:24:3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5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檔案法的規定,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情節嚴重的行為。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檔案的管理制度。檔案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檔案的滅失、毀損往往會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因此,為了加強對國有檔案的保管、利用,懲治嚴重妨害國有檔案的犯罪十分必要。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所有的檔案。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經濟、軍事、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檔案法》第17條規定,禁止出賣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檔案法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任何組織及個人都不得出賣。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出賣,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將檔案出售給他人的行為。所謂轉讓,是指將檔案的所有權轉給他人的行為。
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檔案的行為只有在情節嚴重時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出賣、轉讓有關國家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的重要檔案的;多次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的;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牟利較大的;出賣、轉讓國有檔案造成惡劣社會或者政治影響的;因出賣、轉讓國有檔案受過行政處分不思悔改又實施這種行為的;將國有檔案出賣、轉讓給境外機構或人員的;等等。
依本條第3款的規定,犯本罪,同時又觸犯本法構成其他犯罪的,如刺探、竊取、收買、非法提供國家機密罪、間諜罪、故意泄露國家機密罪等,應擇一重罪定罪處罰。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檔案管理人員。只有這些人才具有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的條件。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國家所有的檔案而擅自出賣或轉讓,如果行為人不知出賣或轉讓的是國家檔案的,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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