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09 18:13:0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5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額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耕地、林地等農用地管理制度。
作為一個古老的農業大國,耕地是最重要的自然資源。然而人均只有耕地約1.3畝,僅相當于世界人均耕地4.1畝的1/3。耕地的貧乏已成為制約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嚴加保護耕地是擺在全國人民面前的重要任務,也是每個公民的重要職責。《憲法》第10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區、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土地管理法》第3條規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由于憲法和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了土地(含耕地在內)的所有權屬于國家或集體,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占用耕地。但是,任何單位或個人可在不違反有關耕地保護管理制度和通過正常的審批程序的前提下,依法占有耕地,享受對耕地的使用權,并接受國家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所謂耕地的保護制度,則是指憲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等一系列有關耕地的行政性管理法規的總稱。
本法對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等破壞森林資源的犯罪行為作了明確規定,但近幾年又出現了新的情況和問題,突出的表現是:一些地方、單位和個人以各種名義毀林開墾、非法占用林地并改作他用,對森林資源的林地造成了極大的破壞。目前,對這種違法行為,刑法沒有設定相應的罪名,又取消了類推原則,無法比照其他罪名追究刑事責任。因此,2001年8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二)》,對本條作了重大修改,將耕地修改為耕地、林地等農用地。
本罪的對象是耕地、林地等農用地資源。耕地資源分為已開墾的已耕地和尚未開發利用的后備耕地。已開墾的耕地包括熟地、當年新開荒地、連續撂荒未滿三年的耕地當年的休閑地、以種植農作物為主并附帶種其他作物的土地和沿海沿湖地區圍墾利用白海涂湖田等。根據1998年12月27日《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0條規定,屬于基本爿田所包含的耕地范圍分別是: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自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蔬菜生產基地;農業科研、教學實驗田。#p#分頁標題#e#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匍占用土地用途,數額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的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是指違1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于土地管理的規定。具體主反了土地管理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土地復墾條例》《關于制止農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緊急通知》并《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中專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等等與土地管理相關的法規。《土地管理法》第20條規定,各級/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耕地,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治土用{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制止荒廢和破壞耕地的行為。鄉(鎮)村建設必須節約使,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是指未經法定程序審批、登記、核發證書、確認]地使用權、林地使用權,而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的行為。非法占有耕地、林地等爿用地行為通常表現為:(1)未經批準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即未經國家土地管理老關審批,并報經人民政府批準,擅自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的;(2)少批多占耕地林地等農用地的,即部分耕地、林地等農用地的占用是經過合法批準的,但超過批準自數量且多占耕地、林地等農用地的數量較大的;(3)騙取批準而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虛假文件、謊報用途或借用、盜用他人的名義申請等欺騙手段取摯批準手續而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且數量較大的。改作他用是指改變耕地、林地等農用地的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諸如開辦企業建造住宅、筑路、采石、采礦、采土、采沙、傾倒廢物等。
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數量較大且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結身的,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必備要件。至于數量較大的具體標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根據《土地管理法》對土地的征用或使用所作的詳細規定:征用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之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由國務院批準;征用上述規定以外自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如果違反上述有關土瑚管理的審批程序或所規定的數量而多征用、使用耕地的行為,就是違反《土地管理法的非法占用耕地的行為。司法實踐中也可根據當時當地耕地面積的大小、質量優劣的堙況等情況綜合衡量非法占用耕地的數量是否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非法占用耕地導致耕地種植功能基本喪失,如造成土地板結、沙化、鹽漬化、水土嚴重流失、土壤肥力消失等。#p#分頁標題#e#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非法占用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的;(2)非法占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單種或者合計5畝以上的;(3)非法占用其他林地10畝以上的;‘(4)非法占用本款第(2)項、第(3)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50%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的;(5)非法占用其他農用地數量較大的情形。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耕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被毀壞耕地數量達到以上規定的,屬于本條規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毀壞”。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者排泄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被毀壞林地數量達到以上規定的,屬于本條規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毀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處罰:(一)非法占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排泄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規定的‘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一)非法占用并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三)非法占用并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非法占用并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在具體適用時需要注意把握三個方面:#p#分頁標題#e#
1.為什么對破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與其他林地的犯罪規定不同的定罪量刑標準。這主要是考慮到,防護林對于改善生態環境,減少自然災害,減輕自然災害所造成的危害,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特種用途林或者對國防建設具有重要意義;或者具有重要的歷史紀念意義和科研價值;或者在維護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平衡方面具有特殊的功能和作用。由于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是以發揮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為主的林種,在林業分類經營中被納人生態公益范疇進行管護,實行與商品林不同的管理措施。特別是在占用林地需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審核的數量標準上,防護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地比其他林地具有更高的標準。據有關統計,全國防護林地占林地總面積的8.32%;特種用途林地占林地總面積的1:54%。由于防護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地不僅具有有別于其他林地的特殊意義和功能,而且在林地總面積中所占比例也非常小,應當給予特別的保護,實行相對比較低的定罪量刑標準。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1)、(2)項分別規定,非法占用并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的定罪數量標準為5畝,其他林地的定罪數量標準為10畝。
2.如何把握破壞不同種類林地的數量達到不同比例的定罪量刑標準。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同時非法占用不同種類的林地(如防護林地和其他林地)并毀壞的情形時有出現。由于對不同種類的林地規定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因此,就產生了行為人破壞不同種類的林地,但每一種林地的數量均未達到相應規定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應如何處理的問題。對此,考慮到這種情形同樣對林地資源具有嚴重的破壞性,必須給予懲治;而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往往采取這類犯罪手法以規避刑事責任的追究,因此,有必要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區分不同情形加以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3)項明確規定,行為人同時非法占用并毀壞兩種不同種類的林地(如防護林地和其他林地),其數量只要分別達到了相應規定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如5畝和10畝)的50%以上(即2.5畝和5畝)的,即構成犯罪,應當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第(4)項明確規定,行為人同時破壞兩種不同種類的林地,只有其中一種林地的數量超過了50%以上(如防護林地4畝或者其他林地8畝),但兩種不同種類的林地數量合計已經達到50%以上的該種林地的定罪數量標準(如防護林地4畝和其他林地1畝,合計5畝林地,達到了防護林地5畝的定罪數量標準;防護林地2畝和其他林地8畝,合計10畝林地,達到了其他林地10畝的定罪數量標準)的,即構成犯罪,應當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p#分頁標題#e#
3.關于如何界定造成林地大量毀壞的問題。就林地和土地在受到毀壞這方面而言,兩者之間雖然具有較大的相同性,但林地又有其特殊性,必須加以區別。保護林地,其根本目的不是僅僅取得經濟利益,而是維護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的生態平衡,以及發揮生態效益和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性發展。考慮到林地上的植被一旦被破壞,其在涵養水源、保持水土、凈化大氣等維護生態平衡方面的功能就會減弱甚至徹底喪失,而且難以恢復或者根本無法恢復,即使恢復起來也要付出高昂代價。即使是在林地上開墾種植農作物,雖然可能沒有破壞林地的種植條件,但同樣會使林地上的原有植被遭受嚴重破壞,進而引發上述自然災害和社會危害的發生。所以,林地的保護有別于耕地的保護,不能把“種植條件是否被嚴重毀壞”作為是否造成林地毀壞的唯一標準。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把林地上的植被和種植條件是否被嚴重破壞,作為是否造成林地大量毀壞的界定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非法占用草原,改變被占用草原用途,數量在二十畝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過行政處罰,在三年內又非法占用草原,改變被占用草原用途,數量在十畝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非法占用草原,改變被占用草原用途,數量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一)開墾草原種植糧食作物、經濟作物、林木的;(二)在草原上建窯、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剝取草皮的;(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廢棄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的;(四)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種植牧草和飼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嚴重流失的;(五)其他造成草原嚴重毀壞的情形。”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自然人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主要是指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行為的自然人。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的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凡違反該程序私自占用數量較大耕地的居民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p#分頁標題#e#
單位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主要是指單位在國家建設用地、本單位發展建設和鄉(鎮)村建設用地過程中,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這里的單位,既包括國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合資或獨資、私人所有的公司、企業;以及國家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至于土地管理機關侵權或越權審批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的,無權審批或無權發放使用證的機關批準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或有權審批機關超越權限、職權批準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且數量較大的,通常視為單位構成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而不以本罪論。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作他用的行為是丑反土地管理法規的,而且對于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作他用會造成大量耕地、林劃等農用地被毀壞的結果也是明知的。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的發生,在主觀上為故意。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的動機參種多樣,但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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