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集、供應血液事故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09 11:55:0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3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采集、供應血液事故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衛生。
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于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檢測、操作規定。比如《血液制品管理條例》《血站管理辦法》《供血者健康檢查標準》、《供血漿者健康檢查標準》等等,從而為血液、血液制品的采集、制作、供應工作建立了一整套的管理制度。然而,實踐中有些單位仍違反檢測、操作規定,不僅侵犯了國家對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而且往往會產生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嚴重后果。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因此,本法增設了本罪,有利于抑制這類單位犯罪活動。本罪侵犯的對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血液是指用于臨床的全血、成分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產的原料血漿。血液制品,則是特指各種人血漿蛋白制品。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時,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后果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血站未用兩個企業生產的試劑對艾滋病病毒抗體、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體、梅毒抗體進行兩次檢測的;(2)單采血漿站不依照規定對艾滋病病毒抗體、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體、梅毒抗體進行檢測的;(3)血液制品生產企業在投料生產前未用主管部門批準和檢定合格的試劑進行復檢的;(4)血站、單采血漿站和血液制品生產企業使用的診斷試劑沒有生產單位名稱、生產批準文號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5)采供血機構在采集檢驗標本、采集血液和成分血分離時,使用沒有生產單位名稱、生產批準文號或者超過有效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采血器材的;(6)不依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包裝、儲存、運輸血液、原料血漿的;(7)對國家規定檢測項目結果呈陽性的血液未及時按照規定予以清除的;(8)不具備相應資格的醫務人員進行采血、檢驗操作的;(9)對獻血者、供血漿者超量、頻繁采集血液、血漿的;(10)采供血機構采集血液、血漿前,未對獻血者或供血漿者進行身份識別,采集冒名頂替者、健康檢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漿的;(11)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漿,單采血漿站擅自采集臨床用血或者向醫療機構供應原料血漿的;(12)重復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13)其他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操作規定的。
第一,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血站(庫)、單采血漿站及血液制品生產單位,不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檢測。主要表現為以下行為:(1)血站、單采血漿站采集血液、血漿前,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布的健康檢查標準對供血者、供血漿者進行健康檢查和血液化驗。(2)血站、單采血漿站未使用有產品批準文號并經國家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機構逐批檢定合格的體外診斷試劑進行檢測的。
(3)血液制品生產單位投料生產前未對原料血漿進行復檢,或者使用沒有產品批準文號或者未經國家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機構逐批檢定合格的體外診斷試劑進行復檢的,或者將檢測不合格的原料血漿投入生產的。(4)對國家規定檢測項目檢測結果呈陽性的血液、血漿不清除、不及時上報的,或者將檢測不合格的血液、血漿向有關單位供應的,或者將經檢測不合格的產品出廠的。(5)沒有對其工作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或者讓患有傳染病、精神病、嚴重皮膚病、HBsAg陽性、HCV抗體陽性和體表有傷口者從事采供血、成分血制備、血液制品制作、供應等崗位的工作。#p#分頁標題#e#
第二,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采集、供應血液的血站(庫)、單采血漿站,違背其他操作規定的行為,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1)血站(庫)、單采血漿站采集非劃定區域內的供血者、供血漿者或者其他人員血液、血漿的,或者不對供血者、供血漿者進行身份識別,采集冒名頂替者、健康檢查不合格或者無《供血證》、《供血漿證》者的血液、血漿的。(2)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血液、血漿采集技術操作標準和程序、過頻過量采集血液、血漿的。(3)單采血漿站向醫療機構直接供應原料血漿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4)單采血漿站未使用單采血漿機械進行血漿采集的。(5)血站、單采血漿站未使用合格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的,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6)未按照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包裝、儲存、運輸血液、血漿的。(7)單采血漿站向與其簽訂質量責任書的血液制品生產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供應原料血漿的。
第三,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血液制品生產單位,違背其他操作規定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1)使用無《單采血漿許可證》的單采血漿站或者未與其簽訂質量責任書的單采血漿站及其他任何單位供應的原料血漿的,或者擅自采集原料血漿的。(2)擅自更改生產工藝和質量標準的。(3)與他人共用產品批準文號的。(4)其他違背操作規定的行為。
本罪屬于實害犯。只有實際上造成了危害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的后果,才能構成本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后果”,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造成獻血者、供血漿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或者其他經血液傳播的病原微生物的;(2)造成獻血者、供血漿者、受血者重度貧血、造血功能障礙或者其他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等身體嚴重危害的;(3)造成其他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后果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規定,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造成獻血者、供血漿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或者其他經血液傳播的病原微生物的;(2)造成獻血者、供血漿者、受血者重度貧血、造血功能障礙或者其他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等身體嚴重危害的;(3)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后果的情形。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采供血機構和血液制品生產經營單位,屬于本條規定的“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部門”。采供血機構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庫和國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醫學發展需要批準、設置的其他類型血庫、單采血漿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1)血站未用兩個企業生產的試劑對艾滋病病毒抗體、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體、梅毒抗體進行兩次檢測的;(2)單采血漿站不依照規定對艾滋病病毒抗體、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體、梅毒抗體進行檢測的;(3)血液制品生產企業在投料生產前未用主管部門批準和檢定合格的試劑進行復檢的;(4)血站、單采血漿站和血液制品生產企業使用的診斷試劑沒有生產單位名稱、生產批準文號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5)采供血機構在采集檢驗樣本、采集血液和成分血分離時,使用沒有生產單位名稱、生產批準文號或者超過有效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采血器材的;(6)不依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包裝、儲存、運輸血液、原料血漿的;(7)對國家規定檢測項目結果呈陽性的血液未及時按照規定予以清除的;(8)不具備相應資格的醫務人員進行采血、檢驗操作的;(9)對獻血者、供血漿者超量、頻繁采集血液、血漿的;(10)采供血機構采集血液、血漿前,未對獻血者或者供血漿者進行身份識別,采集冒名頂替者、健康檢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漿的;(11)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漿,單采血漿站擅自采集臨床用血或者向醫療機構供應原料血漿的;(12)重復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13)其他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操作規定的。#p#分頁標題#e#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有權從事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活動的單位,包括采供血機構和血液制品生產單位。采供血機構,是指采集、儲存血液,并向臨床或血液制品生產單位供血的醫療衛生機構,分為血站、單采血漿站和血庫。血站、單采血漿站是由衛生行政部門設置的衛生事業單位。血液制品生產單位,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而從事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單位。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表現為過失,即依法從事血液采集、供應或血液制品制作、供應的單位,應當預見到本單位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的行為,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后果,但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身體健康遭受損害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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