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09 11:49:5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3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是指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土地管理制度。“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土地屬于國家或集體所有,國家嚴禁以任何形式轉讓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顯然是對國家土地管理制度的嚴重侵犯。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1.必須是違反土地管理法規的行為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根據2001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最新立法解釋,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于土地管理法的規定。
2.必須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土地管理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嚴格依法進行。
所謂倒賣土地使用權,是指將土地使用權非法出賣給他人,或者為了出賣而向他人收買、租借土地使用權等。有的是明碼標價予以出賣;有的則是以某種形式掩蓋其土地的買賣,如明里購買他人的廠房,暗里則是購買廠房所占地的土地使用權;借買他人住宅之名行占他人住宅基地使用權之實等。
本罪屬情節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實施本罪行為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數量較大的;牟取非法利益較大的;造成土地嚴重破壞或荒蕪的;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依本節第231條規定,單位亦能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以牟利為目的,不以牟利為目的,不構成本罪。牟利不僅是行為人謀取金錢上的利益,而且也指行為人謀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例如為了出國辦理護照,為了升官等等。
犯本條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6月22日起施行)第2條規定:“實施第一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特別嚴重”: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二十畝以上的;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四十畝以上的;四)非法獲利一百萬元以上的;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并具有其他惡劣情節,如造成嚴重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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