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的刑事法律規定
發表時間:2017-11-08 15:16:5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9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的刑事法律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刑法第414條《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六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包庇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 《產品質量法》
第八條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管全國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法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部門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包庇、放縱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
(二)向從事違反本法規定的生產、銷售活動的當事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三)阻撓、干預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規定的查處職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放縱生產、銷售假藥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二)放縱依法可能判處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三)對三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四)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一、瀆職犯罪案件
(二十八)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第414條)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是指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生產、銷售假藥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2.放縱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犯罪行為的;
3.放縱依法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4.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得以繼續的;
5.三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職責,或者對三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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