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犯罪構成四要件
發表時間:2020-11-25 19:53:5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0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犯罪構成四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客體要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人格尊嚴權和身體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所謂人格尊嚴權,是指與民事主體的尊嚴密切相關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實際上是將婦女、兒童當作商品買回,將人作為商品購買,就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格尊嚴權。同時在人販子和收買人之間的賣與買的交易中,被害人被當作“物”而沒有決定自己去向的權利,故侵犯了被害人的身體自由權。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犯罪對象為14周歲以上的婦女和14周歲以下的男、女兒童,而且必須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如被收買的婦女是與人販子合謀“放飛鴿”進行詐騙的婦女,則不構成此罪。
(二)客觀要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所謂收買,是指行為人以貨幣或其他財物換取他人拐賣的婦女、兒童。收買的方式多種多樣,有的是直接從前來“出售”的犯罪分子手中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有的是由他人牽線后從犯罪分子手中收買。只有當行為人與第三者經過討價還價,約定成交并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后,才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既遂。如果試圖購買因價格未達成一致而造成交易未果或因被害婦女、兒童的不滿而放棄收買,一般應視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但雖只有收買行為,而無收買結果,對于情節嚴重的,亦可以構成未遂論處。行為人如果收買婦女、兒童后,不對其進行控制,不阻礙其回家或主動、積極地為被害人尋找親屬的,對被收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可以不追究,并不意味著一定不追究,是否要追究則應根據收買后的態度、收買的動機等具體案情而定。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是接著拐賣的行為進行的,但二者沒有行為上的實質聯系,即收買者沒有參與任何拐賣活動。如果收買人參與了拐賣婦女、兒童的活動,則其行為不能認定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而是已經直接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而收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論處;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后,違背被收買婦女的意愿,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2)阻礙對被收買婦女、兒童進行解救的;(3)非法剝奪、限制被收買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情節嚴重,或者對被收買婦女、兒童有強奸、傷害、侮辱、虐待等行為的;(4)所收買的婦女、兒童被解救后又再次收買,或者收買多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5)組織、誘騙、強迫被收買的婦女、兒童從事乞討、苦役,或者盜竊、傳銷、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的;(6)造成被收買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以及其他嚴重后果的;(7)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被追訴前主動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有關單位反映,愿意讓被收買婦女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將被收買兒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將被收買婦女、兒童交給公安、民政、婦聯等機關、組織,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三)主體要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四)主觀要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行為人一方面明知自己所收買的婦女、兒童是被他人拐賣的婦女、兒童,另一方面也明知自己的收買行為侵犯了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與人格尊嚴,但行為人仍然決意收買。值得注意的是,行為人主觀上不能有出賣的目的,否則不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而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不僅如此,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后,產生出賣的意圖并出賣婦女、兒童的,也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收買婦女、兒童的行為,只要不是為了出賣,不管行為人出于什么動機,都不影響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成立。例如,收買婦女是為了使婦女成為自己妻子,為了給自己生育子女,為了供自己奸淫,為了讓婦女給自己提供其他各種服務;收買兒童是為了傳宗接代,為了對其進行奴役。如此等等,都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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