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復陷害罪的犯罪構成四要件
發表時間:2020-11-25 20:08:3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0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報復陷害罪的犯罪構成四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客體要件
報復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民主權利和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這里的民主權利是指公民的批評權、申訴權、控告和舉報權。這些權利是我國公民享有的重要的民主權利,是公民行使管理國家權利的一個重要方面,受到國家法律的嚴格保護。我國《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為了切實保障憲法賦予公民的上述權利的實現,本法對侵犯公民的上述權利的行為規定了報復陷害罪。報復陷害是同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聯系在一起的,因此,不僅侵犯了公民的民主權利,而且還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聲譽,破壞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報復陷害罪侵害的客體是復雜客體。
報復陷害罪侵害的對象,只限于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這四種人。所謂控告人,是指向司法機關和其他黨政機關告發、檢舉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的人。控告人既可以是一般公民,也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所謂申訴人,是指對于自己所受的處分不服,向原處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提出申訴意見,要求改變原來處分的人,也包括不服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向原審法院或上級法院提出再審請求的人。申訴人并不限于受處分的公民本人,還包括為他人申訴的其他公民。所謂批評人,是指對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作上的缺點、錯誤或思想作風,提出批評意見的人。所謂舉報人,是指揭發、檢舉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違法、犯罪事實的人。這里的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與舉報人,并不限于對實施報復陷害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控告、申訴、批評與舉報的人。例如,被害人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甲提出控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乙濫用職權進行報復陷害的,仍然構成報復陷害罪。再如,被害人控告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子女的犯罪行為,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進行報復陷害的,也構成報復陷害罪。因為一切公民的控告權、申訴權、批評權與舉報權都是受法律保護的,要做到這一點,就不能允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任何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與舉報人進行報復陷害,否則就不利于保護公民的民主權利和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根據《憲法》第41條的規定,上述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在提出控告、申訴和批評意見時,不得捏造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否則,不僅不屬于本條的保護對象,如果情節嚴重,還應當依照本法第243條誣告陷害罪論處。
二、客觀要件
報復陷害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或批評人、舉報人實行打擊報復陷害的行為。
行為人必須是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即違反有關規定,超出職權范圍,假借公事名義,陷害他人。在這個意義上說,報復陷害行為是一種瀆職行為。報復陷害的方式多種多樣,如制造種種“理由”或“借口”,非法克扣工資、獎金,或開除公職、黨籍,或降職、降薪,或壓制學術、技術職稱的評定等等。如果所采取的報復陷害行為與行為人的職權沒有關系,則不構成報復陷害罪。如行為人對控告人進行身體傷害的行為,就不是濫用職權,因而不構成報復陷害罪。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隋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報復陷害,情節嚴重,導致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致使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其他合法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3)其他報復陷害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三、主體要件
報復陷害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不可能濫用職權報復陷害他人的,如果實施了報復陷害行為,應根據其行為的性質和侵犯的客體,構成什么罪,就以什么罪論處。
四、主觀要件
報復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報復陷害他人的目的。如果沒有報復陷害的目的,而是由于政策水平不高,思想方法主觀片面,工作作風簡單粗暴,對事實未能查清等原因,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處理不當,致使其遭受損失的,屬于工作上的失誤,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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