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單位行賄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20-11-25 20:38:1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43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對單位行賄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客體要件
對單位行賄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中,主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次要客體是國家經濟管理的正常活動。
另外,行賄罪的犯罪對象是財物。這里所說的財物,與受賄罪中的財物是相同的。
二、客觀要件
對單位行賄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向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行賄的行為。至于行賄人所要謀取的不正當利益是否客觀實現,不影響對單位行賄罪的構成。表現為兩種形式:一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財物;二是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2)個人行賄數額不滿10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②向3個以上單位行賄的;③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的;④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主體要件
對單位行賄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能構成對單位行賄罪。
四、主觀要件
對單位行賄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一般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在行賄犯罪中,“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行賄人謀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規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對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范的規定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在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商業活動中,違背公平原則,給予相關人員財物以謀取競爭優勢的,屬于“謀取不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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