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賄賂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20-11-25 20:42:2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1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介紹賄賂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管理活動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行賄人和受賄人之間實施溝通、撮合,促使行賄與受賄得以實現的行為,即為行賄受賄雙方“穿針引線”,促使雙方相識相通,代為聯絡,甚至傳遞賄賂物品,幫助雙方完成行賄受賄的行為。介紹賄賂行為,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如果只是口頭表明引見,并沒有具體實施撮合行為,或者已經使行賄、受賄雙方見面,由于某種原因,賄賂行為未進行的,均不能構成介紹賄賂罪。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2)介紹賄賂數額不滿上述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為使行賄人獲取非法利益而介紹賄賂的;②3次以上或者為3人以上介紹賄賂的;③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介紹賄賂的;④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撮合的是行賄、受賄行為而有意為之。一般都具有從中謀取私利的目的。對于出自親友關系,或者其他非物質利益的考慮,自愿介紹賄賂的,一般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其中情節較輕,危害后果不嚴重的,也可以不按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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