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07 15:23:2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8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搶劫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客體要件
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屬復合客體。搶劫罪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個人所有的各種財物和他人的人身。對于搶劫犯來說,搶劫財物是根本的目的,侵犯人身權利只是一種手段。
二、客觀要件
搶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征。
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暴力必須在取得他人財物的當場實施。雖然使用了暴力但未當場獲取財物或者是在劫取財物之后又出于其他動機傷害被害人的,則都不屬于搶劫中的暴力,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論處。對被害人的人身,首先實施暴力,如果針對的是被害人的財物,即使在行為實施過程中造成了人身傷害,亦不能以搶劫罪論處。用暴力的目的就在于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從而劫取其財物。
搶劫罪的脅迫,是指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進行精神強制,從而使其產生恐懼而不敢反抗,任其搶走財物或者被迫交出財物的行為。脅迫的內容是當場對被害人施以暴力。脅迫是行為人有意識地用以給被害人施加精神壓力,進行精神強制,意在使其產生恐懼,不敢反抗,而為其劫取財物創造條件。脅迫必須是向被害人當面發出。
搶劫罪的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而當場劫取財物的行為。如用酒灌醉、用藥物麻醉、利用催眠術催眠、將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備鎖在屋內致其與財產隔離等方法劫取他人財物。應當注意的是,被害人不能反抗或無法反抗是因為被害人的積極作為所導致。行為人如果沒有使他人處于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而是借用了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拿走或奪取財物的,不是構成搶劫罪,對之應當以他罪如盜竊罪、搶奪罪論處。判斷犯罪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應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財物為目的,當場是否實際采取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為標準,不是以其事先預備為標準。
搶劫罪的侵犯對象,是屬于國家、集體、個人所有的各種財物及他人人身。由于搶劫罪是當場劫取財物,故實踐中被搶劫的財物只限于動產。非法侵占不動產的,不屬于搶劫罪。如果采用暴力方法把不動產部分分離而搶走,這部分則就成了動產,那么也應構成搶劫罪。
三、主體要件
搶劫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依本法第17條規定,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搶劫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搶劫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搶劫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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