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20-11-23 13:23:5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4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是國家上市公司管理制度和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的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近年來,一些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無償占用或者明顯不公允的關聯交易等非法手段,侵占上市公司資產,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和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給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1.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
違背忠實義務主要包括(1)挪用公司資金。(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3)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蕾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已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2.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
操縱上市公司的行為包括:(1)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2)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3)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4)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5)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6)采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3.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本罪是結果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重大損失應當理解為“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或者“致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為特殊主體,即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法》第216條的規定,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也是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這些操縱公司行為會損害公司利益而仍為之,過失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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