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20-11-22 12:43:4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2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商標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冊商標的專用權。犯罪對象是他人已經注冊的商品商標。所謂商標,是指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用來標明其商品或服務項目的顯著特征,并便于區別與他人所生產、銷售的商品及其服務項目,而在商品或包裝上以文字、圖形、記號及其組合等形式制作的一種標志,是商品生產或經營者為了標明和維護其商品的質量信譽,防止他人假冒自己的商品,侵犯其經濟權益所采取的一種必要手段,包括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商標一經商標局核準注冊,便成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便對其注冊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假冒。
本罪的對象僅限于他人注冊的有效商品商標,必須符合下列條件:第一,是商品商標,而非服務商標;第二,是已注冊的商標;第三,是他人的商標,而非自己使用的商標;第四,是未超過有效期限的有效商標。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為十年。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六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1.行為人必須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一方面,行為人使用商標的商品與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是同一種商品;另一方面,行為人所使用的商標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所謂使用,是指附著于商品的商標使用。它既可能是表現為將他人注冊商標標于商品的包裝上,也可能表現為將其標于商品本身,但都必須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2.行為人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
根據《商標法》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據此,經過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是合法行為,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示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實踐中有的被許可人使用他人注冊商標, 卻不在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這種行為違反了商標法,也會侵犯消費靜的合法權益。但既然使用注冊商標本身是被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就不能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達到了法定刑事責任年齡自然人和單位均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實施了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某一商標是他人的注冊商標,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該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一般情況下,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罪的行為人都具有獲利的目的,但依本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不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罪的必要構成要件,可能有些假冒商標的行為是為了損害他人注冊商標的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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