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20-11-23 13:05:1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2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有價證券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他人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有價證券崔理制度。所謂有價證券,是指以票面貨幣價值表示的財產權利憑證,并被作為替代貨幣使用的信用工具或代表持有者資本所有權和資本收益請求權,在特定范圍和條件下,逆行支付、匯兌、信貸、清算等融資活動的憑證。它具有以下三個特征:(1)有價證券生須以財產權利為內容,表明一定的財產價值;(2)有價證券必須以一定的票面貨幣價加以表示。某些證券雖然是以財產權利為內容的,但其本身未以票面價值加以表示,物品寄存憑證、運輸部門的行李托運單和提單等,都不是有價證券;(3)有價證券是支付、匯兌、信貸、清算等融資活動的工具。發行有價證券的目的就在于,以有價證券蔓手段進行支付、匯兌、信貸、清算等金融活動,方便經濟往來,提高結算效率,加速賞幣流通,這是有價證券最重要和最本質的特征。與本罪有關的有價證券是公債券。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不僅侵犯了國家有價證券管理制度,而且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所謂偽造的國家發行的有價證券,是指仿照真實的國家發行的有價證券的格式、式樣、顏色、形狀、面值等特征,采用印刷、復印、拓印等各種方法制作的冒充真國家有價證券的假證券。所謂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是指在真實的國家有價證券上,采用涂改、掩蓋、挖補、拼湊等方法加工處理以改變其內容如增大證券的面值、張數等后的有價證券。前者是以完全的假冒充真,后者則是將真變成為不完全的真,即有部分的假。不論是偽造的國家有價證券還是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只要行為人使用了其中之一就構成本罪;使用了兩者的,也只構成本罪一罪,不能數罪并罰。所謂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是指將之用于兌換現金、抵銷債務等財產性的利益活動。所使用的既可以是自己偽造、變造的,也可以是他人偽造、變造的。不論是自己還是他人偽造、變造的,只要屬于明知而仍加以使用,就可構成本罪。
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進行詐騙,達到了數額較大,才可構成本罪。如果沒有達到數額較大,即使有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的行為,亦不能以本罪論處。
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且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如果行為人出于過失而使用有價證券,如不知是偽造、變造有價證券而使用的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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