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07 13:23:2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7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客體要件
我國正處在經濟快速發展階段,存在貧富差別、城鄉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的差距加大、進城務工農民工增多等問題,一部分人在工作無著落、生活困難的情況下,選擇了流浪乞討的生存方式。也有一些人并非生活無著落,必須選擇流浪乞討的生活方式,而是想利用他人乞討為自己謀取利益,這嚴重損害了流浪乞討人的合法權益和破壞社會秩序。對于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他人乞討的行為,必須予以懲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采用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進行乞討的行為。
所謂以暴力手段組織他人乞討,是指行為人直接對殘疾人或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采取毆打、捆綁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的手段,迫使其乞討。所謂“脅迫”他人乞討,是指行為人以立即實施暴力或其他有損身心健康的行為,如凍餓、罰跪等相要挾,逼迫他人進行乞討的行為。這里的“乞討”是指向他人乞求討要食品、衣物和金錢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往往出于牟利的目的。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以上就是關于: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的構成要件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