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法律規定
發表時間:2017-11-07 15:08:0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6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法律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瑪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已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術準的規定(二)》
第十二條[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已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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