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的法律規定
發表時間:2017-11-07 15:56:0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212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的法律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七條(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
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動物疫病傳播、流行等,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第五條國家禁止下列各物進境:
(一)動植物病原體(包括菌種、毒種等)、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和地區的有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三)動物尸體;
(四)土壤。
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發現有前款規定的禁止進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引進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禁止進境物的,必須事先提出申請,經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批準。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禁止進境物的名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處以罰款:
(一)未報檢或者未依法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的;
(二)未經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許可擅自將進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或者其他檢疫物卸離運輸工具或者運遞的;
(三)擅自調離或者處理在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指定的隔離場所中隔離檢疫的動植物的。
第四十條報檢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或者其他檢疫物與實際不符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處以罰款;已取得檢疫單證的,予以吊銷。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擅自開拆過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或者其他檢疫物的包裝的,擅自將過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或者其他檢疫物卸離運輸工具的,擅自拋棄過境動物的尸體、排泄物、鋪墊材料或者其他廢棄物的,由動植物檢疫機關處以罰款。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二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
(二)偽造、變造動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
五、《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五十九條[逃避動植物檢疫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逃避動植物檢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國家規定的《進境動物一、二類傳染病、寄生蟲病名錄》中所列的動物疫病傳入或者對農、牧、漁業生產以及人體健康、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其他動物疫病在國內暴發流行的;
(二)造成國家規定的《進境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名錄》中所列的有害生物傳入或者對農、林業生產、生態環境以及人體健康有嚴重危害的其他有害生物在國內傳播擴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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