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犯罪規定
發表時間:2017-11-07 14:53:0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3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犯罪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六條(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的:
(二)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或者以明顯證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盆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已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隹的規定(二)》
第十三條[為親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生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使其親友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四)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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