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未完成形態的認定步驟
發表時間:2017-10-13 13:59:1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3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單位犯罪未完成形態的認定步驟,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處理單位犯罪未完成形態案件時,遵循一定的認定步驟,可減少認定失誤的幾率:
第一步,認定是否屬于單位故意犯罪,只有得出肯定結論,才有存在單位犯罪未完成形態的余地。對于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的案件,檢察機關只作為自然人犯罪案件起訴的,法院應及時與檢察機關協商,建議檢察機關對犯罪單位補充起訴;如檢察機關不補充起訴的,法院仍應依法審理,對被起訴的自然人根據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及庭審查明的事實,認定其屬于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②如果單位犯罪構成犯罪未完成形態的,應按犯罪未完成形態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步,根據單位犯罪所觸犯的罪名,考慮可罰性問題,即對這種單位犯罪未完成形態是否有必要追究刑事責任。對于沒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單位犯罪未完成形態案件,應由工商等部門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根據適用刑法平等原則,單位犯罪未完成形態的可罰性范圍應當與自然人犯罪未完成形態的可罰性范圍一致(參見南京刑事辯護律師第81頁)。從司法實務來看,法院所判決的單位犯罪未遂案件,基本上都是應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在此意義上,司法實務所劃定的單位犯罪未完成形態的處罰范圍基本合理。再次強調,南京刑事辯護律師所討論的單位犯罪未完成形態,都是具有可罰性的犯罪未完成形態;對于那些不具有可罰性的單位犯罪未完成形態案件,不可套用南京刑事辯護律師的分析與結論。
第三步,對于單位實施的具有可罰性的犯罪未完成形態的案件,根據犯罪預備、未遂、中止的成立要件,判斷案件屬于單位犯罪的何種具體未完成形態。雖然在第二步已經一定程度地考慮單位犯罪屬于何種犯罪未完成形態,但是第二步的核心不在于精確認定單位犯罪的具體未完成形態,而在于判斷對這種事實上的未完成形態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只有確認案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才需要根據犯罪預備、未遂、中止的成立要件,進一步精確判斷該單位犯罪是犯罪預備還是犯罪未遂抑或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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